昨日,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:《昆明市残疾人保障条例》(下称《条例》)经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,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,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。
《条例》共23条,重点强化了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对发展残疾人事业的责任,加强了对残疾人在康复、教育、劳动就业、社会保障、文化生活等方面的保障,着力解决残疾人最关心、最直接、最现实的利益问题。为切实保障适龄残疾人的受教育权,《条例》规定,教育部门应当对高中阶段的残疾人实行免费教育,对接收残疾儿童学前教育、职业教育的机构给予资助,并要求学校不得拒绝接收能够适应学校学习、生活的残疾少年儿童随班就读。同时,建立助学机制,根据不同的教育阶段提供相应的生活补助,义务教育阶段免收住宿费等相关费用。
在加强对残疾人的就业保障方面,《条例》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按1.5%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规定,明确“国家机关、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,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.5%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,达不到规定比例的,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。”为保障残疾人在就业过程中享有实质性的公平条件,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工作人员时,要在残疾人中按程序招录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。政府相关部门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工作岗位,并建立相关制度,提供服务和帮助。
由于成年一、二级重度残疾人无劳动能力、无收入来源,导致生活困难,为解决这部分残疾人的实际问题,《条例》规定对成年无劳动能力且无经济收入的重度残疾人,要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,并对重度残疾人给予护理补贴,对生活困难的残疾人给予生活补贴等作了具体规定。为提高残疾人基本生活水平,帮助残疾人普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,《条例》第16条作了相关规定,政府对个人缴费部分将给予全额补助。《条例》进一步加强对残疾人的公交优待,规定残疾人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》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,免费乘坐本市城市公共汽车和轨道交通。
现阶段,昆明市共有残疾人32.8万,占总人口的6.64%。《条例》的实施是对全市残疾人权益保护的重要依据,体现以人为本、残疾人保障优先的理念,保障残疾人基本民生,特别是贫困和重度残疾人基本民生。对加强和改进对残疾人的服务、提高残疾人自我发展能力具有重要现实意义,是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有力支撑。政府将贯彻实施好《条例》,促进全市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。
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金志伟、副市长王春燕出席新闻发布会并讲话。